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中国民航局12日公布的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从11月14日起,燃油附加费与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实行联动。也就是说,该联动体系形成后,燃油附加费征不征、征多少,以后都由油价说了算。
新机制规定,现行统一规定燃油附加费收取标准的做法将改为航空公司在联动机制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是否收取燃油附加费,以及具体收取标准和出台时间。
按照官方拟定的计算办法,在当前的油价水平下,航空公司消化一部分成本后,燃油附加费标准上限应为:800公里以下每人20元,800公里(含)以上每人50元。
国内航线婴儿、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等特殊旅客,免收或减半收取燃油附加费的规定。
民航燃油附加费与油价实行联动
特殊旅客
每位普通旅客收费
燃油附加费收取随油价波动
11月10日零时起,汽、柴油价格每吨均提高480元,国内航空煤油出厂价格随之由4870元/吨上调至5190元/吨,每吨上调320元,上调幅度约为6.6%。这已是国家发改委今年第六次调整航油出厂价。国家发改委在《国家适当提高成品油价格》中表示,成品油价格提高后,国家将采取积极措施疏导交通运输行业和出租车企业的成本增支压力,由于成品油价格调整对交通运输业影响较大,“这次提价后,国内航线旅客运输将恢复收取燃油附加费。” 停征了10个月后,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复征。
据两部门介绍,联动机制延续了2005年8月以来国内航线收取燃油附加费的测算办法:以国内航空煤油价格每吨4140元为基准油价。当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低于基准油价时,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费;超出基准油价时,在航空公司自行消化部分成本增支因素的前提下,适当收取燃油附加费,燃油附加费最高标准根据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变动情况适当调整。根据新的机制,800公里(含)以下航线燃油附加费最高标准统一按800公里计算、800公里以上航线统一按1500公里计算。其中燃油附加费的单位收取率,按照上年国内航线航空煤油实际消耗量、旅客运输总周转量和航空公司、旅客合理分担的原则确定,并根据情况变化逐年调整。
两部门规定,对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超出基准油价造成的成本增支,航空公司自行消化比例不少于20%;因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降低需下调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费时,应在自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调整之日起5日内完成。两部门还公布了近期燃油附加费的计算参数和公式。
两部门重申,国内航线婴儿、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等特殊旅客对象,免收或减半收取燃油附加费的规定。
消息人士称,按照官方拟定的计算办法,在当前的油价水平下,航空公司消化一部分成本后,燃油附加标准上限应为:800公里以下每人20元,800公里(含)以上每人50元。鉴于燃油成本占中国航空公司成本的四成左右,油价波动对航空运输成本影响较大,预计各航空公司届时都将按上限标准征收。
机票价格打折与收取燃油附加费并不矛盾
当前很多机票销售价格实行了一定的折扣,在这种情况下出台这个机制,可能会出现航空公司一边票价打折、一边收取燃油附加费的现象。对此,国家发改委、民航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民航销售票价是按“多级舱位”体系运作的。航空公司根据时刻、经停等情况,对不同航班制定不同票价,同一航班上附加的限制条件不同,票价也不一样。这样,在同一航班上,往往既有全价票,也有折扣票,即使同是折扣票,折扣率也不相同。这种对不同旅客实行差别定价的方式,并不是民航票价执行不到位,与收取燃油附加费并不矛盾。
按联动机制运行后,由航空公司在机制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燃油附加费具体收取标准,同时航空公司还将综合考虑不同旅客对象的需求特点和承受能力,在现行票价政策范围内确定具体票价。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将有利于实现民航票价和燃油附加费的有机结合,形成相对合理的票价和燃油附加费水平。
■附件
收取燃油附加费是国外航空公司应对油价波动时普遍采取的做法。国外航空运输价格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航空公司拥有较大的定价自主权。近年来国际油价上涨后,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荷兰、意大利、英国、俄罗斯、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航空运输比较发达的国家,泰国、马来西亚、越南、印度、蒙古等发展中国家,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的多家航空公司,均先后在不同航线上收取了燃油附加费,具体标准随油价波动。同一国家的不同航空公司,具体收取标准不完全一致,也有不收取燃油附加费的航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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