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的投资体制改革,以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为主线,以转变投资管理职能、加强投资立法工作为重点,同时狠抓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努力推进重大问题研究,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以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为主线,制定改革措施,改进投资管理 一是及时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为了提高社会投资能力、激发投资者的积极性,同时也为了缓解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困难、保证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研究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于5月份以国务院文件发布实施,取得了良好效果。《通知》较大幅度降低了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总体水平,在重点降低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民生工程等项目资本金比例的同时,还根据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原则,提高了“两高一资”等项目的资本金比例,有利于抑制盲目重复建设、防止产能过剩、促进节能减排和加强环境保护,从而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二是积极研究制定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形成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机制、巩固经济回升向好趋势、稳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促进社会和谐,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社会各界也十分关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民营企业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于7月中旬正式上报国务院,其中许多政策措施已纳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实施,目前正在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抓紧修改完善,力求在扩大民间投资准入领域等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是出台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的措施。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一揽子计划,在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同时,有效保证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报经国务院批准后联合有关部门于12月中旬共同发布实施。《通知》从科学确定项目建设周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强工程安全质量管理、落实安全质量责任、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和提高基础保障能力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于有效预防和解决工程安全质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四是开展政策文件清理工作。为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调整,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对过去几年出台的防经济过热、防明显通货膨胀的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清理,对近3万份政策性文件逐一进行排查,研究提出了修改废止87份政策性文件的建议,废止了我委发布的28个文件。通过政策文件清理,消除了抑制投资、消费和进出口的政策障碍,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制度政策环境。 二、积极转变投资管理职能,减少微观事务管理,加强宏观调控 一是修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按照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要求,我委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我委“三定”方案中更是明确提出,要及时修订调减投资核准目录,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按照这一要求,在多次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委提出了核准目录的修订建议,已于4月底正式上报国务院。此次目录修订,进一步大幅缩减我委的核准事项,扩大地方和部门的核准权限。根据测算,缩减我委核准范围的共有43类项目,我委核准的项目数量将下降约60%。修订核准目录,是我委转变投资管理职能、减少微观事务管理、集中精力加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是改进政府投资计划安排和管理方式。对中央补助地方的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的项目,改变中央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的管理方式,按照“转变职能、下放权限、明确责任、强化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作用,实行中央下达投资规模计划、地方安排具体项目、责任更加明确、管理更加完善的管理方式,发布实施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我委在下达2008年新增1000亿元和2009年新增1300亿元中央投资计划时,按照这一模式对部分中央补助地方项目的投资计划安排办法进行了改进,取得了较好效果,得到地方和有关部门的好评。 三、加强投资领域立法建设,不断提高投资管理的法制化水平 一是制定起草《政府投资条例》。抓紧制定《政府投资条例》,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对于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发挥政府投资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政府投资条例》已经连续九年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九年来,在全面总结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政府投资条例》进行了反复修改,于11月中旬正式上报国务院,取得了重要进展。《条例》对政府投资的投资方式、决策程序、投资年度计划和建设实施等做出了规定,是加强政府投资领域法制建设、把政府投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措施。 二是研究起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09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预计将超过22万亿元,其中90%以上是企业投资。如此庞大规模的经济活动,迫切需要一部专门法规来加以约束和规范。制定和颁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是把企业投资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加快推进投资领域法治化进程的当务之急,也是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条例》已连续两年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我们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总结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备案制的推行情况,完成了《条例》初稿的起草工作,在征求委内有关司局意见后进行了修改,将于近期征求部门、地方和企业的意见,力争尽快上报国务院。 三是进一步完善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正在按照投资体制改革精神,抓紧研究起草《中央预算内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和《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征求了委内有关司局意见,正在修改完善;《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正在抓紧起草。这两个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将连同已经颁发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共同构成适应投资体制改革要求、较为系统完整的新型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体系。 四、加强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推动投资体制改革不断深入 一是进一步规范委托咨询评估工作。为不断健全投资决策机制,提高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水平,修订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对承担我委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名单进行了相应调整,要求各咨询评估机构切实转变咨询评估理念,严格按照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开展委托评估,真正将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的重点转到“外部性”上来。 二是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为切实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努力防止和解决超概算问题,经与审计署协商一致,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在概算调整管理中首次引进了审计监督,强调“先审计、后调概”。这是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效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将有效地遏制人为擅自超规模、超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的行为。 三是积极推进代建制。大力推行代建制,对于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控制投资项目概算、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具有重要作用。我们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推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了各地发展改革委的意见,正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同时,进一步扩大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代建制的试点范围。 四是积极开展中央投资项目后评价试点工作。为改变政府投资项目“重审批、轻监管、少总结”的状况,2009年首次组织开展了中央投资项目后评价试点工作,并努力将后评价成果转化为规划编制、项目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首次开展后评价试点工作的有京津城际轨道交通、沈大高速公路改扩建、上海浦东机场扩建、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审计信息系统一期工程、北大第一医院病房楼工程等6个项目。 五、加强重大问题研究,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理论支撑 一是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评价理论方法专题研究。为推动核准制的正确贯彻执行,联合有关方面开展了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写与评估理论方法的专题研究,形成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评价理论方法研究》的课题报告,先后获国家发展改革委机关优秀研究成果一等奖、国家发展改革委优秀研究成果二等奖。 二是开展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课题研究。为推进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行为,按照中纪委要求,配合驻委纪检组监察局开展了“建立政府投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课题研究,完成了《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研究》的课题报告,为起草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奠定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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